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歐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