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汪智陽

  • 原告
    歐正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歐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柯思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