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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377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77號

原告
泰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業
原告
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駿
訴訟代理人
吳建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鉑金House 晶品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下列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泰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服務費,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5,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二、原告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服務費,訴訟標的金額為191,9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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