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77號原 告 泰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業 原 告 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駿 訴訟代理人 吳建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鉑金House 晶品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下列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泰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服務費,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5,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二、原告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服務費,訴訟標的金額為191,9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