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56號
- 原告
- 奕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日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常吉無塵室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