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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8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87號

原告
昆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鏗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900 元,應繳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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