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87號
- 原告
- 昆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鏗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900 元,應繳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