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53號原 告 瀚龍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政宏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品景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