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53號
- 原告
- 瀚龍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政宏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品景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5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品景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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