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58號
- 原告
- 詠信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昌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謝允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4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