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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5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58號

原告
詠信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謝允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4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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