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91號
- 原告
- 房點子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純華即藝全企業社、倪文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9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純華即藝全企業社、倪文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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