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91號原 告 房點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純華即藝全企業社、倪文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