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615號 原 告 田啟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庭蓁即樂活雞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庭蓁即樂活雞商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