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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廖子涵
  • 法定代理人
    歐亭延

  • 原告
    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617號原   告 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歐亭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童阿麵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5 萬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9,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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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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