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617號原 告 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歐亭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童阿麵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5 萬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9,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