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8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87號

原告
博羿光電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 萬5,015 元,應繳裁判費6 萬2,67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萬2,1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