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87號 原 告 博羿光電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 萬5,015 元,應繳裁判費6 萬2,67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2,1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