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訴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裘瑞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玉蘭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金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宋泉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訴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宋泉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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