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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6號

聲請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相對人
鉅碩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即鉅碩工業股份有限公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安豐

      劉清祥

      高永吉

      陳秀惠

      高隆信

      林大垚

      台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 條第1 項及第8 條第2 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鉅碩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即鉅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債權讓與一事,因該公司已廢止登記,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遂以存證信函寄至法定代理人李安豐之設籍地即桃園市大溪區大綸140 號,經郵務機關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為此檢附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李安豐之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聲請准予公示送達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業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397 條規定,於民國91年2 月7 日以經授商字第0910202745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相對人公司既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則其董事皆屬有代表公司之權之清算人,是聲請人欲向相對人公司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自應向其法定代理人(清算人即全體董事)為之。惟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所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僅提出寄發至「桃園市○○區○○里0 鄰○○000 號」遭退回之信封,並未提出曾對相對人公司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住所一併寄發而遭退回之相關證明文件,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所為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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