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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涂偉俊

  • 當事人
    陳素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597號原   告 陳素蘭 訴訟代理人 鄭秀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索尼國際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鄭秀娟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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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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