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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769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769號

原告
桃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聯邦九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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