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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2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陳逸倫

  • 當事人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陳泓廷即荊襄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桃小字第2204號原   告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訴訟代理人 林逸慈 被   告 陳泓廷即荊襄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洪惠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 │ ├───────┼────────────┼──────┤ │合計 │1,00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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