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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聲字第7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聲字第79號

聲請人
林士維
相對人
吳振欣

      童筠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據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將失其效力,為避免債務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故於受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停止執行。如受訴法院認無必要,僅因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亦須裁定停止執行,無異許可債務人僅憑一己之意思,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故債務人縱聲明願供擔保,仍須受訴法院認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最高法院106 年台抗字第320 號民事裁定參照。準此,法院對債務人聲請停止執行,是否符合停止條件之必要情形,應依職權為實質審認,而非僅形式審查。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9 年度司執更一字第4 號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有妨礙相對人即債權人吳振欣及吳筠瑋請求之事由存在,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士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上開執行事件若清除土方,回復農業使用,則聲請人無法繼續經營高爾夫球練習場,且查封之財產一旦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然查,相對人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移調字第352 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高等法院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回填之土方清除,將土地回復至符合主管單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所認定得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之使用狀態以及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50萬元違約金之強制執行等情,有系爭高等法院調解筆錄、訊問筆錄及陳報狀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69148 號卷《下稱69148 號司執卷》第4 至8 頁),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執更一字第4 號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嗣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以109 年度桃簡字第16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執行卷宗核對無訛。

四、次查,系爭高等法院調解筆錄第一項、第六項前段已明確記載聲請人應將系爭土地回填之土方清除,回復至農業使用狀態以及聲請人如違反前開約定應給付相對人50萬元違約金,有系爭高等法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69148 號司執卷第4頁)。又聲請人因於系爭土地回填土方而遭桃園市政府認定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而遭依都市計畫法裁處罰鍰等情,有桃園市105 年5 月31日府都行字第1050132788號裁處書及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違規使用會勘紀錄在卷可稽(見69148 號司執卷第45至48頁),聲請人復於108 年8 月1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就系爭土方清除及50萬元違約金之強制執行事件訊問時,僅表示相對人未配合辦理,始未能清除土方等語(見69148 號司執卷第5 頁),相對人於嗣後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仍具狀表示係因相對人未配合提供相關文件,始未能清除土方等語(見上開69148 號司執卷第52至53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停止執行,已有刻意拖延執行之嫌。況上開清除土方及違約金之強制執行,前者事後仍可回填土方,後者,則屬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縱有損害事後均可填補,自難認聲請人將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之情事。因此,雖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及陳明願供擔保,倘逕予停止執行,即與首揭法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自難准許。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明願供擔保,仍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聲字第7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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