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8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826號
- 原告
- 吳振欣
- 原告
- 童筠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玉蘭
- 被告
- 長榮運動場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士維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收取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行言詞辯論,並於該期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0月22日宣判。然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漏未以被告長榮運動場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義向林士維送達,訴訟程序容有不備,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