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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陳逸倫
  •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 當事人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黃德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992號原   告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被   告 黃德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桃補字第528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00 元,該裁定並已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送達於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可參。然原告逾上述裁定期間仍未為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述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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