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2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213號
- 原告
- 台鈺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淑琳
- 訴訟代理人
- 魏文通
- 被告
- 大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菊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中市太平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