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2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火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逢國際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9
,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