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3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3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豐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環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5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