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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48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郭于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488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被告
曾麗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自明。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然依其據以請求之貸款約定書第4 條第4 項約定:「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立約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從其規定」,有上開約定書1 份在卷可憑,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審酌被告應訴之方便性,認由距被告住所地最近之臺灣臺北地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48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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