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5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508號
- 原告
-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智國
- 被告
- 奇藝通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銘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兩造所簽之網站優化服務委託合約書第5 條第11項後段約定:「如雙方對本合約有爭議時,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頁),又本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及專屬管轄之法律關係。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