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51號
- 原告
- 亞致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寶爾珅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娟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勛
- 被告
- 愷富新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和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3 月及同年5 月間委託原告代辦空運進口貨物共3 批,運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 萬1,786 元、3 萬5,818 元、3 萬3,750 元,總計11萬1,354 元,屢經原告催告被告給付貨款,均遭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外,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發票、廠商資料、帳單、信件往來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見支付卷第5-10 頁、本院卷第26-53 頁),經核無訛,而被告雖對於原告所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但僅稱本件債權債務尚有爭議云云,然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敘明具體抗辯理由,亦未提出證據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萬1,35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0月8 日(見支付卷第27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