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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2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華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59號

原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易鑫、大榮綠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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