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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06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華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06號

原告
格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錮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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