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06號
- 原告
- 格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錮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