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汪智陽
  • 法定代理人
    高增權

  • 原告
    泰雄汽車有限公司法人高黃美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34號 原   告 泰雄汽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增權 原   告 高黃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創有限合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3,8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柯思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