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82號
- 原告
- 上鑫海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得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1,6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8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1,6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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