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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46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64號

原告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甘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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