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陳容蓉
- 法定代理人楊順營
- 原告九龍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51號原 告 九龍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13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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