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台灣綠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若國
- 相對人
- 馬克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先經本院106 年度桃簡字第153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81 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依本院106 年度桃簡字第1537號判決主文所示,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業經調卷查明,故被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所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5 %計算之利息,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