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陳逸倫
- 法定代理人曹雅涵
- 原告大眾企業社法人
- 被告吳榮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117號原 告 大眾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曹雅涵 訴訟代理人 蔡梅菁 被 告 吳榮哲 高得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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