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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陳逸倫
  • 法定代理人
    曹雅涵

  • 原告
    大眾企業社法人
  • 被告
    吳榮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117號原   告 大眾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曹雅涵 訴訟代理人 蔡梅菁 被   告 吳榮哲 高得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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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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