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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34號

原告
頤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祥
訴訟代理人
洪芳卿
被告
捷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開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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