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468號原 告 京璇企業社吳姣玉 被 告 朱永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00 號4 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