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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廖子涵
  • 法定代理人
    王正明

  • 原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521號原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富水產有限公司(經國營業處)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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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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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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