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597號原 告 陳素蘭 訴訟代理人 鄭秀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索尼國際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鄭秀娟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