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2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陳容蓉
  • 法定代理人
    陳翔燊

  • 原告
    翔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416號原   告 翔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心怡即幸福奇蹟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賴家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