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2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416號原 告 翔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心怡即幸福奇蹟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