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847號原 告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宏 訴訟代理人 呂靜宜 被 告 永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金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前,遷址至桃園市○○區○○路000 巷000 弄0 號1 樓,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13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