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汪偉民
- 訴訟代理人
- 包盛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詹瑞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