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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2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逸倫

上訴人
即原告
汪偉民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詹瑞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021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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