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圍牆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5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歆茹 訴訟代理人 吳家登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喬鋒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圍牆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4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525 元(占用土地面積25.27 平方公尺* 公告地價7,500 元/平方公尺=189,5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