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0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歆茹
- 訴訟代理人
- 吳家登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喬鋒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圍牆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4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525 元(占用土地面積25.27 平方公尺* 公告地價7,500 元/平方公尺=189,5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