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1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129號
- 原告
- 陳霞
- 被告
- 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浩鑫(原名金國誠)
周國華
劉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亦有明文規定。查被告公司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遭廢止,且未選任清算人,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公司董事即金浩鑫(原名金國誠)、周國華、劉家珍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表該公司應訴,合先敘明。
二、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文山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