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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205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05號

原告
永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基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71條亦有規定。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本院民國109 年6 月19日裁定附表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如該附表說明欄所載)應予補正,經本院以該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須具狀補正,該裁定於109 年6 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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