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瑾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育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愛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6 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8,8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