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瑾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育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金來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