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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57號

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逸倫

上訴人
即被告
瑾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育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金來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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