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林村田
- 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志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 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0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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