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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77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逸倫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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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0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9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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