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6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78號
- 原告
- 江東錦
- 被告
- 六色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2條固有規定,惟此所謂之債務履行地,須經當事人就此有所約定且意思表示合致,始有此條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告雖主張係自桃園區匯款予被告,惟匯款地點並非兩造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依上述說明,非係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謂債務履行地。又原告起訴時,被告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1 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 紙在卷可稽,變更登記表1 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