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驗收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上舜精密實業有限公司、張秋明、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火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86號 原 告 上舜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明 訴訟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訴訟代理人 謝志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驗收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 月25日宣判,然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均又各自以書狀提出其他證據或攻擊防禦方法,故認有再開辯論,以令兩造再為充分攻防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