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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86號

給付驗收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上舜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明
訴訟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
被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訴訟代理人
謝志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驗收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25日宣判,然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均又各自以書狀提出其他證據或攻擊防禦方法,故認有再開辯論,以令兩造再為充分攻防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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