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86號
- 原告
- 上舜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明
- 訴訟代理人
- 曾伯軒律師
- 被告
-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火鎮
- 訴訟代理人
- 謝志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驗收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25日宣判,然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均又各自以書狀提出其他證據或攻擊防禦方法,故認有再開辯論,以令兩造再為充分攻防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