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張明宏
- 法定代理人凃瑞堂
- 被告鈤鈺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9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鈤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瑞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上訴狀未載上訴聲明,亦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上訴人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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