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7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7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珠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坤霖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