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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70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郭于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7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鴻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珠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坤霖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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